原告赵某。
被告杨某。
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06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元,并写下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0元(以下凡涉及货币的均为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杨某辩称,对原告所述无异议。因被告正在服刑,无还款能力,需待被告刑满释放后归还。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元,并写下借条一份。该借款因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另查,2009年12月24日,被告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正在服刑中。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还款,显属不当,故原告诉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某借款人民币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海峰
审判员万巧君
代理审判员周萍
书记员书记员阮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