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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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甲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农历八月十五前一夜,被告人符某甲伙同薛勇、李某乙、杜某丙、燕某丁、李某戊、符某己等人(薛勇等人已判刑)经预谋后,李某戊、符某甲、李某乙三人乘坐李某戊的小货车,薛勇开比亚迪轿车拉杜某丙、燕某丁、符某甲并携带断线钳、钢据等工具窜至宛坪高速公路西峡服务站下坡处,由薛勇放风,杜某丙、符某甲、燕某丁、符某己、李某乙、李某戊对露天放置的电缆线实施盗割。当晚薛勇、李某戊、符某己、燕某丁四人拉至县城老物资局院内张新春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1.4万余元,七人分赃挥霍。经鉴定:该夜被盗电缆价值x元。

2、2007年9月一夜,被告人符某甲伙同李某癸、杜某丙、燕某丁、李某戊、马某经预谋后携带断线钳、钢据等工具回车窜至回车镇桃园宾馆斜对面宛坪高速JDB—1标项目部门前,盗割放在项目部大门外路边的电缆线。当晚李某癸、李某戊、杜某丙将电缆线拉到县城老物资局院内张新春废品收购门市销赃,获赃款5000余元后分赃挥霍。经鉴定:该夜被盗电缆线价值8362元。

3、2007年9月又一夜,被告人符某甲伙同李某癸、杜某丙、燕某丁、李某戊、马某经预谋后携带断线钳、钢据等工具驾驶面包车再次窜至回车镇桃园宾馆斜对面宛坪高速JDB—1标项目部门前,盗割放在项目部大门外路边的电缆线,当晚李某癸、李某戊、杜某丙将电缆线拉到回车镇红石桥沁园宾馆对面王定伟(王老四)废品收购门市销赃,获赃款3000元后分赃挥霍。经鉴定:该夜被盗电缆线价值5018元。

4、2007年8.9月初一夜,被告人符某甲伙同李某癸、李某戊预谋后携带断线钳、钢据等工具驾车窜至回车镇桃园宾馆斜对面宛坪高速JDB—1标项目部门前,盗割放在项目部大门外路边的电缆线100余米,当晚李某癸、李某戊、符某甲将电缆线拉到县城老物资局院内张新春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4000余元后分赃挥霍。经鉴定:该夜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5、2007年10月15日夜,被告人符某甲伙同李某乙、杜某丙、李某癸、燕某丁驾车窜至回车镇黄某与杜某交界处,燕某丁用大断线钳对电杆上的网通公司300对电缆线实施盗窃,其他人将剪下的电缆线剪节后盘成小盘,后由李某癸、燕某丁、杜某丙开面包车将窃得电缆线拉到县城老物资局院内张新春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5000余元,每人分得900元,其余钱用于吃饭及支付车钱。经鉴定:该夜被盗电缆线价值x.20元。

6、2007年农历八月十五后一夜,被告人符某甲伙同杜某丙、燕某丁、颜贵娃经预谋后从回车一中后营边小路上宛坪高速公路,用洋镐将路边地下埋的电缆线挖出来后用携带的大断线钳实施盗割。当晚由杜某丙等人拉到回车镇杜某肉联厂对面袁洪亮废品收购站销赃,获款后分赃挥霍。经鉴定:该夜被盗电缆线价值4500元。

7、2007年农历八月十五前后一夜,被告人符某甲伙同李某乙、薛勇、燕某丁、杜某壬、符某己、颜贵娃、杜某丙经预谋后携带断线钳分乘李某乙驾驶的红旗车和薛勇驾驶的比亚迪车窜至宛坪高速丹水七峪到回车花园段,将地下埋的电缆线捞出来截成小节装车。后由薛勇拉至回车老庙岗王雪敏(王老二)废品收购站销赃,获款后八人分赃挥霍。经鉴定:该夜被盗电缆线价值3000元。

8、2007年农历八月十五前后一中午,被告人符某甲伙同杜某丙、燕某丁携带断线钳乘坐李某乙驾驶的红旗车窜至宛坪高速丹水收费站处,在路边捞出地下埋的电缆线剪了三盘装车。后由杜某丙、燕某丁、符某甲将电缆拉到回车沁园宾馆对面王定伟(王老四)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2000余元后分赃挥霍。经鉴定:该中午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9、2007年九月一夜,被告人符某甲骑摩托车带杜某丙、燕某丁窜至回车宛西制药厂物流公司院里,翻墙时入院内,将两辆车上的四个电瓶盗走。当夜拉到回车老庙岗王雪敏(王老二)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600元,每人分得200元。经鉴定:该夜被盗电瓶价值2605元。

10、2007年9月7日夜,被告人符某甲伙同杜某丙、燕某丁骑摩托车窜至回车老庙岗一汽服务站,由停车场后院进入院内,将一辆半挂车上的两个电瓶盗走。后将电瓶拉至回车老庙岗王雪敏(王老二)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300元,每人分得100元。经鉴定:该夜被盗电瓶价值1044元。

11、2007年6月1日夜,被告人符某甲骑摩托车带着燕某丁、杜某丙窜至汉冶钢厂停车场,将一辆半挂自卸车上的四个电瓶盗走。当晚拉至回车镇老庙岗王雪敏(王老二)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300元,每人分得100元。经鉴定:该夜被盗电瓶价值2352元。

12、2007年6月14日夜,被告人符某甲伙同薛勇、杜某丙、符某己、燕某丁、李某庚、燕某辛、徐某等人,携带锯弓等作案工具,驾驶轿车和货车窠至汉冶钢厂附近翻墙入院,对汉冶钢厂设备部备件库外露天堆放的电缆线进行盗割,被盗电缆线总长约230米。当夜由薛勇拉至回车沁园宾馆斜对面王定伟(王老四)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8000余元,符某甲等人分赃挥霍。经鉴定:该夜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13、2007年8至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符某甲伙同杜某丙、马某、燕某丁、李某庚窜至西峡县水电设备厂电焊车间,盗窃焊条六盘(每盘20公斤)。经鉴定:被盗焊条价值656元。

14、2006年冬天一夜,被告人符某甲伙同杜某壬、符某己、李某戊、马某、燕某丁等人驾驶三轮车窜至汉冶钢厂球团厂翻墙入院,盗窃钢条300余公斤。当夜拉至回车街袁洪亮废品收购站销赃,获款后分赃挥霍。经鉴定:被盗钢条价值660元。

15、2007年8月一天夜里,被告人符某甲伙同杜某丙、燕某丁、贾某某窜至汉冶钢厂院内后大门附近盗割电缆线40余米(鸡蛋粗),当晚拉至回车老庙岗王雪敏(王老二)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5000余元后分赃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薛勇、燕某丁、杜某丙、杜某壬、马某、贾某某、符某己、李某乙、李某癸、李某戊等人供述,被害人张×、王××、张××等人陈述,另有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及价格鉴定结论书、南阳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符某甲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符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让江

审判员王建涛

代理审判员李某博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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