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被告顾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原告高xx诉被告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被告顾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x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高xx。婚后二年双方感情尚可。自1994年7月开始被告开始无故反常,侮辱原告有外遇,双方开始经常因琐事争吵。1995年5月,因家庭琐事,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在争吵中意外受伤。2000年5月17日,被告竟发展到用水果刀刺伤原告。自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考虑到女儿尚年幼,忍气吞声,同时希望被告看在孩子面上,与原告和平共处。但被告与原告无休止的争吵,甚至到原告的工作单位进行纠缠。2005年7月,原告与被告分居,现原告无法再承受被告的折磨,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名下的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归女儿高xx所有。
被告顾xx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工作中产生问题,该问题到现在还没有处理完毕,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下岗后,一直在菜场帮忙打工将近10年,对家庭尽到了义务。目前被告失业4、5年,被告的母亲也瘫痪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于1982年3月开始恋爱。1989年2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高xx。婚后初期感情尚可。此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等时有争吵。1994年7月、2000年5月,原告在夫妻争吵中意外受伤。2005年7月开始,原、被告分居至今。2006年8月,原告曾诉至本院离婚,未获准许。2008年8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表示离婚对孩子会带来一定影响,为了孩子的利益,可以给被告一次机会,故本院未支持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10年2月3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房产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单位工作等原因,导致原、被告夫妻矛盾重重,感情淡漠,进而分居。但这与双方未能及时、有效的沟通,正确处理夫妻矛盾有关。双方如能遇到矛盾,保持克制、尽量化解,均可妥善解决。被告一人负担抚养女儿生活不易,原告应顾念夫妻情谊,以家庭利益为重,对被告在感情和生活上加以关怀。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彼此尊重,经过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坚持离婚没有必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高xx要求与被告顾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