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石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唐某某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陈宏时
人民陪审员汪白云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理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