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傅时明,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中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广告艺术长廊北座。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滔,湖南湘诚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滔,湖南湘诚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立案并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南省中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钟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丰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汪白云、陈宏时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和湖南省中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于1997年4月14日签订的《芙蓉路广告艺术长廊销售合同》;
二、湖南省中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退还张某某购房款及各项补偿共计x元;
三、湖南省中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具体付款时间和方式为:2009年7月14日之前支付10万元,余款x元,湖南省中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钟某某共同将长沙市X路X号艺术长廊南栋X号房屋出卖给他人后,立即支付;
四、在湖南省中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钟某某共同付清款项之前,张某某有权使用长沙市X路X号艺术长廊南栋X号房屋,湖南省中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钟某某共同付清全部款项后,张某某将长沙市X路X号艺术长廊南栋X号房屋退还给湖南省中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五、湖南省中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钟某某共同付清全部款项后,张某某于当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长沙市X路X号艺术长廊南栋X号房屋的冻结;
六、张某某自愿放弃本案中对湖南省中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480元,合计x元,湖南省中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八、其他事项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汪白云
人民陪审员成宏时
二○○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