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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文某某与被上诉人澧县三联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时间:2009-07-20  当事人:   法官:肖丕国   文号:(2009)常民一终字第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澧县三联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澧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耀华,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文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澧县三联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08)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文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某,被上诉人澧县三联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耀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09年7月10日向文某某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文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文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丕国

审判员王国荣

代理审判员左卉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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