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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黄某乙(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志辉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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