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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起诉魏某故意伤害一案
时间:2009-08-22  当事人:   法官:王克光   文号:(2009)舞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文生、王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魏某在与被害人李某甲等人喝酒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矛盾,在舞钢市朱兰“北城洗浴中心”用赵治军给的刀将被害人李某甲身上多处扎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魏某同赵治军、杨磊、赵海涛、李某乙、李某甲在朱兰奥利丰酒店前的“小代烧烤”喝酒,在喝酒中,被告人魏某和被害人李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酒后被告人魏某和赵治军又打的尾随李某甲到朱兰“北城洗浴中心”,魏某用赵治军给他的刀将被害人李某甲身上多处扎伤,赵治军用脚朝李某甲身上踢了两脚,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魏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该款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魏某供述:2009年5月14日晚上8时许,广东省中山市X乡X村派出所的民警发现我是网上的在逃人员,随后将我送到了当地的看守所里面,舞钢市公安局的民警于2009年5月22日下午将我押到了舞钢市公安局……2006年9月份的一天,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喝酒,酒后我动手打人了,将一个名叫松波的打伤了,那人伤的不轻,出事后我听说跟我一块喝酒的赵治军等人被公安局的民警抓走了,之后我害怕被抓住就从家跑了出来……2006年9月份的一天,赵治军说是请朱兰的老二吃饭哩,老二的大名我也不知道,我记得当天有我和赵志军、杨磊及另外一个小孩,我也不知道他叫啥名字,当天晚上是在朱兰奥利丰酒店门口一个名为“小代烧烤”的地方吃的饭,喝了些啤酒,当时跟“老二”一块去的还有一个叫松波的人,当天晚上喝酒中间,我和松波因一些事情发生了争执,酒后赵志军给了我一把小刀,我接过刀子放到了裤子兜里面。赵治军提出要去朱兰洗浴中心洗澡,之后我们叫了两辆出租车,老二和松波坐了一辆车,我跟赵治军、杨磊及另外一个小孩坐了一辆出租车,我们到达北城洗浴中心后,老二走在前面刚进去,我、赵治军、松波俺一块在后面正走着哩,松波突然朝我脸上搧了一耳光,我当时很生气,就用赵治军给我的刀子朝松波身上扎了几刀,具体扎在啥位置我也记不清了,因为我当时酒喝的有点多,我用刀扎了松波后,他就躺在了地上,随后赵治军上前朝松波的背上跺了两脚,我看见松波躺在地上,伤的不轻,我就从北城洗浴中心院里面跑了出来。当天晚上,我跟杨磊、赵治军及另外一个小孩一块去了叶县保安,我们在一家旅馆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早上我们几个人又坐车回到了舞钢,赵治军一个人去朱兰人民医院去看松波,他说是先去看看啥情况再说,让我们先别照面,随后我下车去了舞阳俺同学家,我给杨磊打电话,听说赵治军被公安局抓走了,松波也伤的不轻,在医院里面昏迷着哩,我知道这些情况之后,就向俺同学借了些钱,就逃到了广东。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06年9月27日晚上,我和李某乙、赵治军、魏某、还有两个比较小点的年轻孩在朱兰奥利丰酒店前的“小代烧烤”吃的饭,在吃饭中间我和魏某发生了口角,但没打起来,吃过饭我们六个人一起去人民医院看了春荣他娘,之后我和春荣一起打的去了“北城洗浴中心”,我正在弯腰掏钱时魏某从前面一只胳膊夹着我的脖子,另一只手用刀在我的肋部扎了几下,赵治军从后面用刀在我后面扎了几下,这时和他们一起的两个小年轻孩也上来,他们四个一起打我,一会我就失去了知觉,魏某手里拿的刀具体啥样我没看清,赵治军从后面扎我,我感觉是刀,我确认那两个小孩都打我了,这两孩一个叫磊,一个叫涛。

2、证人李某乙证言:2006年9月27日晚上,我和李某甲、赵治军、杨磊、一个叫魏某的孩、还有一个叫涛的孩,我们在朱兰奥利丰前的“小代烧烤”喝啤酒,在喝酒的期间李某甲跟魏某互相糟叽(讽刺)对方,后来两个人说恼了,掂酒瓶要打也没打起来。我们喝到十来点时,我们几个打的又去北城洗浴玩,到后我在前边走去敲门,停了一会儿,院里的人来开门我回头喊后边的人进院,才发现李某甲在地上躺着,我赶紧过去扶他问他咋样了,他都不会说话了,我一看他身下有血,赵治军站在一边也没吭声,魏某正南跑了,我赶紧去撵魏某,但是他跑得快,我怕松波出事又赶紧回来打120来救护李某甲,赵治军和杨磊、涛就不见了,停了一会120车就来了。当时我在敲门没看见李某甲的伤是咋弄得,后来我给赵治军打电话,他说李某甲和魏某在喝酒时就有气,到北城洗浴那下车后魏某就搂住松波说“咱把事说说”,然后就用刀子捅了松波。

3、证人彭某某证言:2006年9月27日晚上12点左右,我们几个在洗浴中心门口的房间看电视,听见外面有人叫门,胡卫东去开的门,过了三、两分钟,外面有人吵架,我们就站在门口看,见一个高个子人(指魏某)脸朝北站着,一个人(指李某甲)头顶着他的肚子,还有一个人(指赵治军)在打电话,一个人(指李某乙)在站着看,后来不知道怎回事那个顶肚子的人倒在地上,那个高个子人就用脚踩那倒在地上的右肋部,然后那个高个子不知道手里拿了个什么朝倒在地上的人的肚子上打了两下,然后就站起来朝他头上踩了几脚后就走了,这时那个打电话的人和那个看的人也跟着走,走到倒在地上的人的身边,其中一个人朝那人又踢了两脚,然后他们就走了,走到南边的电线杆那其中一个人说“这回是轻的,下回弄死你。”然后就走了。

4、证人张某某证言:2006年9月27日晚上12点左右,我在洗浴中心大门口的房间看电视,听见大门口有人吵架,就出去看,看见大门口有四个人,其中一个人(指赵治军)在打电话,另外一个(指魏某)在打另外一个人(指李某甲)。还有一个人(指李某乙)在那里站着看,一直没动手,打人的人把对方打倒后就和打手机的人一起又打了几下被打的人,并说“这次是轻的,下次要你的命。”这时他们已走到南边的电线杆处。打人的人开始是空手打的,把对方打倒后我才看见这个人手里有一把握住刀把还有四、五公分长的刀。

5、证人曹某某证言:2006年9月27日晚上,我听李某乙说李某甲被赵治军和魏某用刀扎伤了,我知道时人已经送到医院了,后来才想起报警。

6、同案犯赵治军供述:2006年9月27日晚上我和魏某在朱兰奥利丰遇到杨磊、赵江涛,我们就一块吃饭,随后我给李某乙打电话让他过来。大约晚上8点半,李某乙和李某甲到了,我们六个人就开始喝酒,在喝酒中间李某甲说了魏某一顿,他们两人很生气互相说对方……后我们去北城洗浴中心洗澡,我们站起来时魏某对我说松波打电话让松华过来是不是想打他,他想让我给他找把刀,我腰里有把小刀,刀打开后刀刃有2寸多些,刀柄里面是铁的,外面是木的,平时可以挂在皮带上。我就把刀给了魏某,并说“松波要是先打你,你不会用刀捅他,出了事大不了出去跑两年,到了广州还是像大爷一样。”随后我和春荣坐出租车先到了“北城洗浴中心”,并上前喊门,松波和魏某坐另外一辆出租车随后也到了洗浴中心,我和春荣在喊门时,我的手机响了,就赶紧接电话,接完电话转过身时,我看见松波已经在地上躺着,魏某在松波旁边蹲着,并看见魏某在那里蹲着用手捶松波,随后春荣就大声说“魏某都在一块喝酒,你弄啥哩。”听了这话魏某站起来就上公路往东跑,当时想松波真的和魏某打架了,就上前踢了松波两脚。春荣向前走了几步喊魏某让他站住回来,魏某站在公路上说“这次松波想弄死我,我这次是轻的,下次我照死里弄他。”说完就跑了。我到公路上也没找到魏某就给杨磊打电话说“魏某和松波打架了,快把松波打死了,你赶紧出来吧,到武功街南头等我,咱们出去躲两天。”之后我又给温彦涛打电话让他开车送我们到外地躲躲。之后我又给魏某打电话让他也在武功街南头等我,温彦涛开车接住我到武功时,杨磊和赵江涛已在那等我,随后魏某也到了,我对魏某说你都快把松波弄死了,魏某说我就用你给我的小刀捅了松波四刀,我说松波伤的不轻,要不我们先送你去外地躲几天。之后我们几个就一块去了叶县保安,坐在车里时春荣给我打电话找魏某,我说没见到他,大约凌晨2点多左右我们到了保安,杨磊、赵江涛和魏某他们三个在一家旅馆住下了,我去赵江涛家住了。第二天上午我们几个一起又回到舞钢,到胡寨转盘北边钢铁厂那时,我让魏某、赵江涛和杨磊下车,我先去医院看看情况,魏某说他先到他姨父家躲一躲等我消息。后来我就被抓了。

7、同案赵海涛供述:……我和杨磊一起回武功,过了一会儿杨磊去找我说赵治军给他打电话说魏某和李某甲打架了,让俺俩去武功转盘处等着他,我和杨磊就去了。过了一会儿赵治军和魏某开着车过来了,杨磊问魏某打的啥样他说他扎了叫波的几刀,他也不知道人咋样了。我们就开始商量该咋办,魏某说不中去叶县吧,赵治军说去保安,我也同意,我们就开着车去了,到了之后赵治军和我找了一个旅社,我领着魏某、杨磊在旅社睡觉,开车的孩和赵治军在俺家睡觉,到第二天中午11点左右,赵治军去旅社说李某乙打电话要魏某回去说掏住院费事,魏某说“中啊”,我们在回来的路上魏某对赵治军说“你先去医院见李某乙商量商量住院费的事,商量好了,我再去医院。”在朱兰路口处我和魏某、杨磊就下车了,我们打的回武功时走到武功转盘时,有个孩给杨磊打电话说赵治军被抓住了,魏某说先到他姨家躲躲,就下车向东走了。我领着魏某去的旅馆,开了一间单人间,最后我掏了45元房钱。

8、同案杨磊供述:2006年9月27日晚上我和赵治军、赵江涛、魏某在奥利丰前的夜市喝酒,后来春荣和松波也来了,喝酒中间松波和魏某因为其他事情争吵了一阵。喝完酒后我们一块走时,我看见赵治军给了魏某一把刀子并说“松波要是先打你,你就用刀捅他,出了事大不了出去跑两年。”之后赵治军对魏某说“松波和春荣去了北城洗浴,咱俩也去。”于是我们四个人也坐开了一辆出租车紧跟着李某甲和春荣坐的出租车后面,到了北城洗浴路口时魏某和志军下车了,跟在松波后面进了洗浴中心,我和赵江涛没有下车回武功了。大概晚上12点多,赵治军给我打电话说松波被扎伤了,让我和他们一块出去跑两天,9月28日凌晨2点多,我、志军、江涛和魏某一起坐温彦涛的红旗车去了叶县保安。第二天我们一块从保安回来,赵治军去医院看松波时,让我们打的回武功等他消息,还说让我回去准备点钱,还没走到武功转盘我接到温彦涛的电话说“志军已经被抓住了,让魏某赶紧跑。”然后我就给魏某说了,让魏某赶紧跑。他说去出山他姨家先躲躲,我和江涛在武功下车,他坐车向东去了。那把刀柄上有点木材,是黑色的,刀打开后刀刃有2寸多些。

9、舞钢市公安局的活体损伤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李某甲被锐器致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10、中山市X乡X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5月14日晚20时许,有一叫魏某的到派出所询问事情,经该所民警上网查询,证实其是2006年9月河南省平顶山舞钢市一名刑拘网上在逃人员。

11、舞钢市人民法院(2007)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被判刑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魏某均无异议且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目无国法,在喝酒中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持刀将他人扎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魏某积极地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12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王克光

审判员张红鸽

代理审判员范黎明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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