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4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到本村村民唐X凡家,乘其家中无人之际,将唐X凡放在罐中的900元现金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害人唐X凡的陈述,证人李X、王X现、郭X仁的证言及其他有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邵存霞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