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嘉禾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铁良,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丰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文新,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郴州丰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某某于2011年12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雅克
审判员高锐
人民陪审员杨建宜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