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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朱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崇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X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根本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张X与被告朱X自愿离婚

2、婚生子朱XX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被告朱X自愿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每月月底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被告朱X有探视朱XX的权利,探视时间为每年的寒暑假。

3、原、被告各自所欠债务自行偿还。

4、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文科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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