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鲍海山,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院X号楼X号。
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鲍海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田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牛某某。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刘静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韩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