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XX,男,28岁。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男,47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9)濮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XX、刘XX、被告人赵某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衍春
代理审判员崔欣欣
代理审判员吕雪平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