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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根雨诉李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根雨,男,48岁。

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X),女,48岁。

原告方根雨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玲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根雨,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是近几年来,随着被告在外与朋友交往的越多越频繁,常常不顾家,不尽妻子义务,一味在外吃喝玩乐,为此我俩经常吵架生气。虽经多人调解,仍无效果,她不但没有悔意,反而变本加厉,现已分床一年有余,严重伤害了我们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并不像原告所说的不顾家。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方XX,今年24岁,大学已毕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几年因家务锁事吵架生气,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和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二十多年,应当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和纠纷,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破裂,证据不足。今后,夫妻之间相互多加沟通和理解,互尽扶助义务,共同料理好家务,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和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根雨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振玲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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