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X乡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X镇农民。
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瑞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日,被告张某某驾驶甘x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南大桥上时,适逢原告孙某某及杨菊梅由西向东过道路,该车通过时发生碰撞,形成致孙某某、杨菊梅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州城区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菊梅、孙某某无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8月31日前赔偿原告孙某某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共计1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韩瑞锋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