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某诉称: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12月6日与原告杨某某签订了金属周转料租赁合同,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王某某经原告同意后将租来的部分架管扣件又转租给马向洋,最后经结算马向洋的账已经全部结转,而被告王某某的账结到2008年12月31日止所欠租金及扣件、架管、赔偿款共计人民币x元整。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欠款x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6日,株洲市石峰区欣欣扣件部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被告王某之(乙方)签订了一份金属周转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因承建331厂3428扩建工程需向甲方租用建筑扣件、钢架管。租赁扣件及架管的数量、收费标准:规格为48mm建筑扣件x套,单价每套0.007元/天,规格为48mm钢架管40吨,单价每吨90元/月。按月计算租金时,乙方归还租赁物的时间不足半个月,甲方则按半个月收取租金,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租金。二、租赁期限:乙方向甲方租用的租赁物期限为6个月,如乙方需延期使用或者转入其它工地,那么必须和甲方签订续订协议,结清甲方费用后才能转入乙方其他工地使用。如乙方租期不到45天,甲方则按45天计算收取租金。三、押金收取: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按每套扣件0.5元,架管每吨1000元计算交付押金。甲方以乙方交付的押金为准来保证乙方租赁物的使用,乙方分批退还租赁物时,在留足未退租赁物的成本价值后甲方可分批退还押金。待合同履行完毕最终结算后,押金由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四、租金的结算与交纳。根据甲、乙双方已签认的甲方仓库发料单和收料单为依据,按实际租用数量和实际租用天数计算,每壹个月结算一次租金。乙方将应交租金全部交付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如付款超过半个月,甲方按应收租金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如乙方超过约定支付租金期限60天,那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自行收回租赁物,并由乙方承担所需全部费用。合同还约定了材料的领取归还及赔偿事项。原告杨某某作为甲方经办人和被告王某某在合同上签字。2007年5月11日和2008年12月6日,被告王某某又二次在该合同书上签字。2009年3月1日,被告王某某在原告出具的王某某架管扣件租金结算单上签名确认。该结算单的内容为:王某某、马向洋架管扣件租金结到2007年12月31日止共计x元。马向洋已付押金x元。王某某已支付押金x元。共计x元。2人押金已抵租金共欠租x元。2007年中秋节的前一天,杨某某在马向洋家对账王某辉告诉他们(上述x元欠款)由自己付x元。王某某支付x元。马向洋欠x元,已分批支付了x元、x元、x元,全部付清。王某某欠的x元加上2008年租金x元,共欠x元。原告杨某某多次向被告王某某催要x元欠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赔偿款x元给原告杨某某;
二、若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未支付清欠付的租金赔偿款x元给原告杨某某,则被告王某某另外支付x元违约金给原告杨某某。
本案案件受理费643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和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和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