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李某某经原告的熟人谭仕芳介绍,于2009年3月22日从原告处共借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并承诺会尽快归还。但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壹万伍仟元整。
被告李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调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2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共计壹万伍仟元,并出具借条三张。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借款x元;此款由被告从2009年6月起每月偿还原告800元,直至2010年12月付清借款为止;该款每月从被告工资中直接扣除给原告。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