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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时间:2009-03-03  当事人:   法官:文米娜   文号:(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66号

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米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庭前调解,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2月23日经(略)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女儿何某某由原告冯某某直接抚养,被告何某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00元,现因被告下岗,经济困难,故请求法院将小孩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被告何某某辩称:被告同意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11月11日共同生育一女儿,取名何某某,2003年12月23日原、被告经(略)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女儿何某某由何某某直接抚育,冯某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00元,付款时间与办法:从2003年3月1日起由冯某某直接付给何某某,直至何某某独立生活时止。现由于被告下岗,经济困难,故原告请求法院将小孩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的女儿何某某由原告冯某某直接抚养,被告何某某每月支付女儿何某某抚养费100元,付款时间与办法:从2009年4月1日起由被告何某某直接付给原告冯某某,直至何某某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冯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米娜

二○○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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