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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9-04-15  当事人:   法官:范淑娟   文号:(2009)郑民申字第3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某,男,汉族,农民,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0年

4月1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吴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吴某申请再审称: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执行时,被执行人陈某某称他本人不是陈某某,而是陈某江。陈某某是陈某江的哥哥,真正的陈某某始终未到庭参加诉讼。所以陈某江冒用其哥的名字参与诉讼的行为给申诉人精神上和经济上均造成了损害,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并追究陈某江的法律责任。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实体部分同一、二审基本一致,但主体有误。本案实际被告人陈某某并未出庭应诉,而是其弟弟陈某江冒用哥哥陈某某的名字应诉,法院将要执行时,才称其不是陈某某。

本院认为,实际被告人陈某某并未出庭应诉,而是其弟弟陈某江冒用哥哥陈某某的名字应诉,法院将要执行时,才称其不是陈某某。虽然陈某江有扰乱民事秩序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失,但法院未认真审核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也有一定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崔航微

审判员李运动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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