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汉族,(略)年×月×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何长春,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刘熙,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瀚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董家EX高科园。
法定代表人曹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株洲市王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路谭家段蛇嘴组。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株洲瀚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株洲王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即1226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长彭建爱
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