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松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霍某某、袁某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甄青锋,上诉人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靳现国,被上诉人秦某甲等的委托代理人曹某坚、孙中海,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耿建国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王育红
二Ο一Ο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司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