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俞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7年9月登记结婚,2002年12月生育一子孙某。婚后因性格不合,被告又多猜疑,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3月双方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双方所生之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3,000元;本市某室房屋(附家电、家具)归被告,被告给付1/3房屋折价款(扣除贷款),贷款由被告偿还;“雅阁”车(附牌照)归其所有。
被告俞某辩称,原、被告原系同事。1995年开始恋爱,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主要矛盾是原告常常深夜回家。2010年原告离家。自原告离家后其一直在自我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努力再改正。因其与原告是有感情的,故不同意离婚。至于财产除原告所述外,在原告处还有存款约人民币16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1995年自行恋爱,1997年9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孙某。2010年3月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离家,双方分居。
另查,本市某室权利人系原、被告。现在原告名下有一辆沪某“雅阁”轿车。
审理中,原告承认在其处有存款,但数额为人民币120,0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结婚证、房地产登记信息、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婚姻的基础来自信任,婚姻的危机来自猜疑。本案中的原、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就是缺乏沟通。故只要原、被告在平时的生活中能坦诚相待,心胸开阔,双方关系是有可能改善的。对此鉴于目前的情况,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00元由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忆
书记员崔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