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甲。
委托代理人邹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某。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贾某某、单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x元,该费用应于2010年7月10日之前支付。
二、被上诉人庄某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贾某某、单某某5000元,该费用应于2010年7月10日之前支付。
三、一审诉讼费用440元,由被上诉人庄某承担;二审诉讼费用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被上诉人贾某某、单某某负担。
四、以上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