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拘禁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9元。被告人史某某不服,以“其没有参与非法拘禁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宁宁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