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罗××在本市卧龙衔小南门里路东温州洗发屋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撕打,后被告人白某某持刀将被害人罗××面部砍伤。经法医鉴定,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0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佳丽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