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X),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8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周XX(已判刑)驾驶摩托车,窜至永城市X镇超限检测站西约20米处,将永城市X镇X村民孙XX装有x元现金、银行卡等物的包抢走,后将现金平分,包及其他物品遗弃。
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吕某某的户籍证明、江苏省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1998]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09]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周XX、蒋XX的证言、被害人孙XX的陈述、永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乘人不备,抢夺公民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张新爱
人民陪审员孙桂华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