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以去李X家拿衣服为由,问李X要来钥匙,到永城市东城区电力公司家属院李X家,盗窃金佛吊坠一个、人民币2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900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陈述、证人祝XX、刘XX证言、被害人收到赃款、赃物的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赃款赃物已退还被害人,被告人又能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6日起至2010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素霞
二Ο一Ο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