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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维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18  当事人:   法官:管奕锋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1670号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维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x。

被告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告邹某丈夫,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长沙维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管奕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立军、曹群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长沙维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1年6月30日,长沙维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某于签订了一份《维一星城住宅区物业管理合同》。截止2009年6月30日,邹某共拖欠长沙维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本金5368.8元。该费经长沙维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催交,但邹某总是多方推脱。邹某的拖欠行为给原告的经济和管理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保护长沙维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邹某:1、迅速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5368.8元;2、支付滞纳金6134.3元(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三记,暂计至2009年6月30日,应计算至执行完结之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邹某辩称:长沙维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小区电梯内粘贴商业广告,还在小区播放商业广告,这些经营性收入都没有向业主公开。小区大厅的摄像头没有安装好,且一直不修理,留下安全隐患。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长沙维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没及时清理楼道垃圾。如果长沙维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能及时履行好上述义务,邹某愿意将物业管理费按时交清。

经审理查明:邹某是长沙维一星城的业主,长沙维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长沙维一星城的物业服务企业。2001年6月30日,长沙维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某签订了一份《维一星城住宅区物业管理合同》,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截止2009年6月30日,邹某共拖欠长沙维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5368.8元未交。长沙维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邹某立即交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按《维一星城住宅区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交纳滞纳金。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维一星城住宅区物业管理合同》、交费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邹某所欠长沙维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5368.8元,邹某自愿在2009年8月21日之前一次性交清;

二、长沙维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邹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管奕锋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童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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