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6日16时40分,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皖06—x号货车,沿S2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城市演集钢厂南路段时,追尾撞住前方一辆白色面包车后,又将行人胡XX撞倒,致胡XX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前进驾车逃逸,经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已自行和解,死者家属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一切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XX、魏XX、任XX、向XX、武XX证言、永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永城市X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民事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陈素霞
审判员张新爱
二О一О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