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闫军,沁阳市司法局崇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受害人席某来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受害人席某来名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受害人席某来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席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受害人席某来次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受害人席某来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受害人席某来大哥,无劳动能力又无配偶、子女。
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东,河南省陈某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沁阳市电业综合公司。住所地:沁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庆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邹某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09)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军,被上诉人陈某、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席某丁、席某戊六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东,第三人沁阳市电业综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庆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认定事实不清,确认法律关系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09)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顺利
审判员路林
审判员程全法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