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商洛市X区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田某与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2010)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申请人165.2982万元货款。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于2011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田某165.2982万元货款,但被执行人以申请人未提供税票为由不予履行。我院于2012年2月13日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略)中(略).70元的存款。
事后被执行人向我院提出要求与申请人做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田某支付(略).8元货款。并同意法院将已冻结账户中(略).70元的(略).8元执行款划入法院账户。申请人田某放弃剩余款项的执行。执行费165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交付给法院。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0)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德青
审判员胡某新
审判员王蓉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