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焦作市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伟,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沁阳市思可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刚,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焦作市营销服务部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焦作市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袁伟,被上诉人沁阳市思可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