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付美月,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诉被告刘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瞿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瞿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某梅
审判员刘某刚
人民陪审员侯春娥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向易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