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退休职工,现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退休职工,现住(略)。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爱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袁明担任记录,并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1月在隆回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给予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10月相识,1994年11月14日在隆回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原、被告都系再婚,1995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陈某某自愿给予原告周某某经济帮助款1500元整,此款已当庭兑现。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被告陈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爱炎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