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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诉被告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松茂,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长罗晓男

审判员雷显非

人民陪审员王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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