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潭县X镇X村新塘村X组。
代表人许某甲,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徐俊明,湘潭县姜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湘潭县X镇X村新塘村X组诉被告许某乙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再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湘潭县X镇X村新塘村X组诉称被告任组上出纳,经集体清帐2008年组上收入x.50元,支出x元(其中含三张领据1796元已作支出但未付款),收支两抵后还有余款422.50元。被告至今没有交付该款。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款项2218.50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被告许某乙认为帐未算清楚,不同意归还上述款项。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事实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
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某乙自愿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湘潭县X镇X村新塘村X组现金2218.50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湘潭县X镇X村新塘村X组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再云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何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