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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王某镇栗屯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牧野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彩,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东升,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X镇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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