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牧野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彩,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东升,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X镇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