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汉族,生于XX某X某X某,住陕西省武功县X某,农民。
被告XX,男,汉族,生于XX某XX某XX某,住陕西省武功县X某,农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XX某家中建房用钱,便于2010年XX某份在原告X某处借款6000元,后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X某XX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XX某次性向原告X某偿还借款6000元人民币;
二、其它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根旗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X
二O一二年X某XX某
书记员:吕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