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汉族,生于XX某XX某XX某,住XX某XX某X某X某XX某铁XX某X某司家属院,助理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生于XX某X某X某,住武功县X某,农民,系X某之舅。
被告XX,女,汉族,生于XX某X某XX某,住陕西省武功县X某街道,农民。
委托代理人X某,男,汉族,生于XX某XX某XX某,住武功县X某,农民,系XX某父。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X某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X某X某婚。订婚时,原告方依农村习俗给付被告方26000元彩礼。2011年6月份,原被告约定解除婚约,但双方未能就退还彩礼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后经人调解,无果。2012年X某X某,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依法返还彩礼,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XX某还原告X某14500元彩礼;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XX
代理审判员:王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0一二年X某XX某
书记员:吕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