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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诉XX某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男,汉族,生于XX某XX某XX某,住XX某XX某X某X某XX某铁XX某X某司家属院,助理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生于XX某X某X某,住武功县X某,农民,系X某之舅。

被告XX,女,汉族,生于XX某X某XX某,住陕西省武功县X某街道,农民。

委托代理人X某,男,汉族,生于XX某XX某XX某,住武功县X某,农民,系XX某父。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X某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X某X某婚。订婚时,原告方依农村习俗给付被告方26000元彩礼。2011年6月份,原被告约定解除婚约,但双方未能就退还彩礼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后经人调解,无果。2012年X某X某,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依法返还彩礼,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XX某还原告X某14500元彩礼;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XX

代理审判员:王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0一二年X某XX某

书记员:吕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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