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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诉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代某某与被上诉人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代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代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某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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