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央储备粮某直属库,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X路。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X区人,住(略)。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央储备粮某直属库与被告王某、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吴某所欠原告中央储备粮某直属库货款457400元,因原告违约同意承担违约责任57400元,剩余400000元由被告王某、吴某在2012年6月15日之前支付250000元,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如两被告逾期付款,则按逾期金额的月利率2%计算利息。
本案受理费9260元,减半收取4630元,由原告中央储备粮某直属库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