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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田某某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10  当事人:   法官:李洪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钞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案件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郭某某一次性返还被上诉人田某某购房定金5500元。

二、被上诉人田某某自愿放弃原审被告柳某某返还中介费200元。

三、其它互不追究。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100元,被上诉人田某某负担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刘海波

审判员郭某吉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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