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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李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原告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长鹏,系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某诉称,其欠被告x元未还,被告将其一处宅基地强占盖房,现要求被告拆除房屋,恢复原状,然后其将偿还欠被告的款。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及到双方所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属的确认,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该规定可知本案当事人应先请求相应的人民政府对其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作出确认,待该人民政府作出确认后,若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陶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桂冠

审判员许霞

人民陪审员韩海荣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马卫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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