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阿依努尔肉孜贩毒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依努尔•肉孜,女,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刑罚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0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5日因病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依努尔•肉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9日以发现新的事实为由,对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进行变更,被本院准许。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利、被告人阿依努尔•肉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阿依努尔•肉孜在本市二七区X路新疆塔里木饭店内,以250元的价格将一包白色粉末状物品贩卖给阿里××;同日13时许,被告人阿依努尔•肉孜在本市二七区X路银基商贸城南门口,再次将两小袋白色粉末状物品贩卖给阿里××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8小袋白色粉末状物品。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状物品共重1.88克,均含有海洛因成分。现毒品已上缴。

另查明,2010年1月5日,被告人阿依努尔•肉孜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月8日宣判,现刑罚未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物照片;公安机关的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医院检验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宣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阿里××、库尔班•×××、雷××、陈××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依努尔•肉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阿依努尔•肉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将盗窃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贩卖毒品罪应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及其应当数罪并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阿依努尔•肉孜贩卖毒品二次,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阿依努尔•肉孜系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2、被告人阿依努尔•肉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依努尔•肉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此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被告人阿依努尔•肉孜收监羁押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丹

审判员邢燕

人民陪审员申通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会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