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
被告夏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夏某应支付原告董某货款人民币x元及质量保证金人民币3314元,总计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1年1月30日支付人民币x元,余款于2011年3月30日付清。如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8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