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海南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中,海南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0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交报告,以海南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请求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终结海南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二、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本院追加分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剑平
审判员范忠
审判员戴义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