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被执行人中国嵩海实业海南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闻人娱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被执行人中国嵩海实业海南公司、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上海闻人娱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己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的债务清偿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2004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01)琼高法执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中国嵩海实业海南公司所有的位于陵水县沿海旅游开发区(英州林场东南沿海一带)1164.813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陵国用(旅)字第148号)。本院委托评估,上述土地价值为人民币20,378,403元。2005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01)琼高法执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该土地,并依法委托海南银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2005年5月30日,上述土地经公开拍卖成交,由竞买人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1,000,000元的价格竞得。2005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01)琼高法执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并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买受人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
2005年9月16日、2005年9月28日、2006年5月15日,案外人陵水海富实业有限公司、雷秋凉、陈本儒、梁生刚、陵水县政府陆续向本院提出异议。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着切实维护好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我院做了大量的听证协调工作。经过多次协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陵水县政府等达成如下和解意见:1、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同意接受陵水县政府在清水湾开发区内调整824亩土地置换其通过拍卖取得的1164.813亩土地;2、省高院从土地拍卖款中划出25,000,000元给陵水县政府,作为包干清理虾场费和各种补偿费;3、涉及土地过户依法应向税务部门缴交的税款1,350,000元由本院从拍卖款中支付;4、置换后的824亩土地的清场工作由陵水县政府负责处理,陵水县政府应在工程报建动工前将清理好的土地交给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5、置换后的824亩土地的性质为建设用地,陵水县政府承诺对该地建设项目容积率在控规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优惠,土地开发期限为2年。具体办法由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与陵水县政府另行签订《土地限期开发协议书》作出约定。6、从拍卖款中划拨5,0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抵偿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划拨500,000元给中国嵩海实业海南公司作为该司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上述划拔款超支的850,000元部分,从31,000,000元拍卖款存款的利息中支付。目前,824亩土地的使用权证己办至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名下。
现被执行人中国嵩海实业海南公司、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上海闻人娱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0)琼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梁永新
执行员罗儒坚
执行员易金波
二○○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