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桩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X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敏,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大正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坂田万科四季花城六期云竹苑H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信雄,海南弘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桩基础工程公司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三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省桩基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王某敏,被上诉人深圳市大正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陈信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三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忠
审判员高江南
审判员王某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