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人张某甲要求宣告胡须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其与胡须于197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二女,现均已成家。1999年7月胡须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有10年之久。故诉至法院申请依法宣告胡须死亡。
经查,下落不明人胡须,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汝州市X镇X村X组人,系申请人张某甲丈夫。1999年胡须外出,下落不明,至今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7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第4版发出寻人公告,现公告期已届满,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胡须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须下落不明的事实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胡须死亡。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张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尚春鸿
审判员杨书水
人民陪审员吴晓东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