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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江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9-03-16  当事人:   法官:孙谧   文号:(2009)徐民一(民)初字第868号

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作雷,上海市徐汇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汪某应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000元,给付方式如下:于2009年3月25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自2009年4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1,000元,至付清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4元,由原告胡某娣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孙谧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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